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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将规范公租房管理房产中介不得代理出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4-10-06 19:58

  29日,记者从黑龙江省住建厅获悉,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黑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即日起向市民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其中,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保障方式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

  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区人均住房面积、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保障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平方米/套。

  保障资格咋申请?按照征求意见规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由户主或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毕业或在当地工作不满一定年限;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等条件。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地居住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在当地无住房等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公租房只限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

  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承租公租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

  合同期届满后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续签租赁合同。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针对公租房的装修,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在装修时应铺设水、电、燃气、电视、网络等管线,科学合理设置安装灯具、开关、插座、地漏,安装防盗门、室内门。地面铺设地板或地砖;卫生间和厨房墙面铺设墙砖,其他墙面粉刷涂料;厨房、卫生间墙面和地面按照规范标准做防水,安装扣板吊顶,厨房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卫生间配置便器、洗面器、换气扇、洗衣机龙头,并为洗浴器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同时,公租房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对公租房装修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分配入住。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如实申报,且应当在发生变化20日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上级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公租房的,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期满后仍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承租人腾退公租。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核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对已经获得公租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责令限期退出实物配租的公租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往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租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如有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等行为的,由市、县住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转租公租房。违反此规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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