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喜报 侯军奎主任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
发表时间:2024-09-09 23:55
2018年2月,X商贸中心与杜某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杜某从X商贸中心采购滚筒、地漏、电缆线、水泥、涂料等建筑装饰材料。
协议签订后,X商贸中心开始向杜某供货,一直供货到2020年2月,供应材料货价值144.43万元。经X商贸中心催要材料款,杜某于2019年1月给付X商贸中心材料款70万元,尚欠X商贸中心材料款未付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X商贸中心委托侯军奎主任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杜某给付材料款68.54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近日,针对X商贸中心与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某应向X商贸中心支付货款68.54万元及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侯军奎主任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杜某未到庭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证据证明X商贸中心主张的杜某未足额支付货款的事实清楚,充分。X商贸中心要求杜某支付材料款68.54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侯军奎主任律师的意见,杜某应向X商贸中心支付货款68.54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侯军奎主任提醒大家:《民法典》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一些买卖行为双方一定要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就必须要严格的按照合同当中的内容及条款来进行履行。如果有履行不恰当的情况,如遇到一方未按时支付价款时,另一方可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帮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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